人身保险费率改革酝酿已久,中国保监会提出了分步改革的整套方案,并在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基础上于2013年8月正式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改革。自此,保险业在探索人身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此次费率改革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也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同时,改革着力于风险保障和长期养老业务,有利于加快健康和养老产业发展。由于改革契合中央精神,并且方案可行、保障有力,改革实施至今成效已初步显现。
寿险业务发展能力增强,结构调整成效初步显现。一是人身保险业务全面回升。受费率改革新政及前期配套措施的综合影响,2013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10741亿元,同比增长7.9%;其中寿险新单保费12360亿元,同比增长16.5%,结束了自2011年以来的连续两年负增长。特别是8月份改革实施后,2013年8~12月普通型寿险新单保费同比增长520%,为2000年以来最高增速。二是保险业务回归保障趋势明显。受费率放开、资本约束标准优化等监管政策导向影响,保险公司更倾向于推出风险保障性产品。各公司报送的费率改革产品多为风险保障业务,如重疾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年金保险,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死亡和养老等风险保障。截至2013年末,审批或备案的费率改革产品中,保障性险种占比达70%。
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加速,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健全。一是人身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一大步。二是保险公司经营体制机制改革加速。最明显的变化就是,保险公司更加注重成本控制,更加注重负债部门与投资部门的协调联动,更加注重资产负债管理和资本管理等核心能力的提升。
保险监管方式方法升级,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当前国际上比较发达的保险市场,均已实施市场化的费率监管模式,即将前端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并运用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等后端约束机制防控风险。此次费率改革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理念。总体来看,保监会以费率改革为契机,加强和改进监管,推进监管创新升级,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监管方式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改革的示范作用明显,为其他金融改革积累了经验。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是我国金融行业一次较为彻底的金融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本次改革既促进了保险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又未影响和冲击其他金融同业,保持了金融市场的总体稳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