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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阳保险服务-医疗险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12346  更新时间:2013-10-17

长城人寿医疗保险(一)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下述情形向住院医疗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途径取得补偿,则我们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仅以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无理赔优惠: 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8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80%交纳保险费。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2)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3) 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责任的延续: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以及生效后90天内(含)所患的疾病或症状; 
(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7)项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长城人寿医疗保险(二)

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7)


  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
无理赔优惠: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8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80%交纳保险费。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2)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3) 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责任的延续: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以及生效后90天内(含)所患的疾病或症状;

(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7)项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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