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公司简介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1996年8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在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陈东升为核心的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领导下,因市而兴,因势而变,成长为一家以人寿保险为核心,拥有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养老社区和健康保险等全产业链寿险服务的全国性大型保险公司。
泰康人寿一直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2000年11月,全面完成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批准的外资募股工作,建立了国际化的公司治理结构。2011年,泰康人寿引入高盛集团为公司股东,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在企业治理、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方面的竞争力。2012年,泰康人寿增资40亿,支持2013年各项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
截至2012年,泰康人寿总资产超4100亿元,净资产近210亿元,在全国设立了北京、上海、湖北、山东、广东等35家分公司,各级机构超4200家,构建起完整的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及时和周到的服务,累计为2776万个人客户和25万机构客户提供过服务,累计理赔客户927万人次,累计理赔金额99亿元。2011年,泰康人寿启用亚洲首位网球大满贯冠军李娜作为全球形象代言人,为青春、时尚、健康、幸福的品牌形象注入了新内涵,迎接新十五年的到来。
泰康人寿旗下拥有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之家投资有限公司。泰康资产是国内资本市场大型机构投资者之一,受托资产管理总规模超4600亿元,综合投资收益率居于行业前列。2012年,泰康人寿和泰康资产分别通过“保监会不动产投资能力和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成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行业内第一批取得不动产直接投资、不动产金融产品设立与发行双重资格的保险集团化公司。
泰康养老与泰康资产拥有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项资格,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企业年金服务体系,已基本完成全国化布局。泰康之家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从事养老社区投资与管理的公司。2012年,泰康之家旗舰养老社区在北京昌平奠基开工,养老社区生活体验馆开馆,中国保险业内首个保险产品与养老社区相结合的综合养老计划——“幸福有约终身养老计划”正式上市,一系列实质性举措标志着养老商业新模式在中国正式落地。
未来,泰康人寿将坚持专业化经营,深耕寿险产业链,为广大客户提供“从摇篮到天堂”持续一生的全方位金融保险服务,致力于让保险更便捷、更实惠,让泰康人寿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泰康人寿健康保险(一)
乐福健康
产品特色:
轻症多次赔 :10种轻症,多次赔付,最高可达保额的1.8倍注 1
重疾无所惧 :40种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注 2
生存有保障:生存至期满,可获得生存保险金注3
分红添惊喜:本产品具有分红功能,可享受稳健收益注4
注1:轻症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轻症疾病,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轻症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与该种轻症疾病治疗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的50%向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同一轻症疾病可多次给付,但对同一种轻症疾病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的20%时,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共10种)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
注2: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重大疾病,我们按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对于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注3: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合同的主险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注4:保单红利 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在保单红利派发日向您分配红利金额。您可以选择的红利领取方式有现金领取和累计生息(复利)。
以上保险责任摘自<泰康乐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及<泰康附加乐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规则: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出生满30天-55周岁
Ø主附险捆绑销售、不能拆分
Ø主险保额=附加险保额
投保演示:
福女士 ,30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泰康乐福两全保险计划,选择保险金额10万元,20年交费,保障期间到60岁,年缴保费4090元。
轻症疾病保险金:福女士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确诊轻症,按“主附险已交保费”给付轻症保险金,主附合同同时终止。意外轻症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轻症,按所发生的与该种轻症疾病治疗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的50%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对同一轻症疾病可多次赔付,每种轻症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以2万为限,最多可给付18万。
生存保险金:福女士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保险金额10万元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福女士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重疾/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重疾/身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10万元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试算(被保险人60周岁末):低档分红:11108元 中档分红:43234元 高档分红:75360元
风险提示:红利水平采用中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也是不确定的
泰康人寿健康保险(二)
乐康重疾保障计划
产品特色:
★无论是否获得附加险的理赔,依据主险所领取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数额均与所投保的整个计划的保险费等额!
★多次赔付,大病无忧:在保险期间内患合同约定的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多次赔付,让保障延续,最多可赔付4倍。
★保障无忧,保值增值:满期/身故可领取生存/身故保险金,数额等同于已交保险费;同时具有分红功能,红利若留存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复利计算,增加获利机会。
★年年给付,人性关爱: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提供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同于计划年交保险费,相当于节省了罹患重疾后的保险费。注4
注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等待期(90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同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最多四次)
注2:满期生存金: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注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主险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年数。
注4: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并初次确诊日之后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分组—少儿
A组: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I型糖尿病。B组:1、良性脑肿瘤;2、细菌性脑脊髓膜炎;3、瘫痪;4、严重脑损伤;5、植物人状态。C组:1、主动脉手术;2、严重心肌炎;3、严重胃肠炎。D组:1、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严重III 度烧伤;4、双耳失聪;5、双目失明。
重大疾病分组—成人
A组:1、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终末期肾病(或者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5、终末期肺病;6、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B组:1、良性脑肿瘤;2、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3、瘫痪;4、严重帕金森病;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6、语言能力丧失;7、多发性硬化;8、脊髓灰质炎;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10、深度昏迷;11、颅脑手术;12、严重脑损伤。C组:1、脑中风后遗症;2、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者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心脏瓣膜手术;5、主动脉手术;6、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D组:1、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4、严重III 度烧伤;5、双耳失聪;6、双目失明;7、多个肢体缺失;8、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以上保险责任内容摘自<泰康乐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泰康附加乐康成人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泰康附加乐康少儿多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泰康附加乐康成人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泰康附加乐康少儿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规则:
少儿版: 成人版一: 成人版二: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0-17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50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40岁
费率演示表: (以其附加险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基本计算单位)
少儿版:
保险期间为16年,交费期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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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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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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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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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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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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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保险费
(即:主附险合计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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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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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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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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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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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版1:
交费期间为10年,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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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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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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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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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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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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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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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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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保险费
(即:主附险合计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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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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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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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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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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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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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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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版2:
交费期间为20年,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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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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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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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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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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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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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保险费
(即:主附险合计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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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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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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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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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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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演示:
康女士30周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乐康重疾计划”,保险期间至其70周岁,交费期间为20年,单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年交计划保险费5,200元,康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可享受的基本保障和分红如下: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数额=5200元*已交保费年数。
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10.4万元,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观察期后患合同约定的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可多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每个组别10万元,最高可达40万元。
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观察期后且在50周岁之前,若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可领取5200元/年的年年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直至交费期满或被保险人身故。
分红(主险保险费参与分红):被保险人70周岁时累积红利演示:低档:17829元;中档:69246元;高档:120664元,红利领取方式可选择现金领取,也可选择累积生息。
住院院按实际天数(风险提示: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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