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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附加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作者:名阳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113  更新时间:2012-03-07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0周岁
交费方式:5、10、15、20年缴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根据以下所列情况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确诊,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确诊时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1)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2)该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价值净额之和。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确诊,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确诊,轻症疾病保险金等于一下较大者的20%。
1)您累计为本附加合同及《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2)该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价值净额之和。
2.若被保险人与18周岁后确诊,轻症疾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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