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公司简介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是一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长城人寿志存高远、经营稳健,以“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品牌”为目标,倡导“让服务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便捷的服务,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空间。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截止2012年底,长城人寿已设立北京、四川、山东、湖北、青岛、河南、河北、江苏、天津、广东、湖南、安徽十二家分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长城人寿由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中建集团、中冶集团旗下骨干企业等涉及投资、金融、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民经济重要行业的13家股东投资,注册资本逾17.69亿元。显赫的国资股东背景,为长城人寿的稳健、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着眼未来,长城人寿严格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经营管理,自开业以来一直聘用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做为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师,聘请国际知名的咨询公司华信惠悦(Watson Wyatt)和罗兰贝格(Roland Berger)做战略规划咨询,聘请全球著名的风险管理公司达信(MARSH)做风险管理咨询。秉承为客户负责的承诺,长城人寿强调稳健经营,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监管要求水平。
在产品开发上,长城人寿始终坚守保险产品的保障本质,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了以“保障+服务”为特色的产品体系,并根据细分客户不断创新,开发了包括母婴险、优选定期寿险和全能健康险在内的一系列高保障保险产品,并特别为钢琴天才郎朗开发设计了十指保险,突显了保险的保障本质,长城人寿也成为同等规模中首家开发保额分红产品的公司。在服务实践上,长城人寿不断探索、推陈出新?D?D业内首推“总经理热线”,安排公司高层直接与客户沟通,倾听需求,完善服务;业内首创纯公益性的“长城人文论坛”,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开展教育消费者宣传,普及风险常识和保险知识;优化“VIP服务”体系;根据受众细分服务热线,实现7*8小时人工服务,增强人性化和专业化;推行“六个一工程”,全国通赔服务,客户服务车,进一步加快理赔速度,目前平均理赔时效优于行业平均水平;首创“营销员服务中心”,系统而全面地对营销员提供人文关怀服务。
长城人寿“保障+服务”的差异化经营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D?D连续五年跻身“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先后获得“中国寿险行业客户服务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寿险行业最具发展潜力品牌”、“中国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最受百姓喜爱的保险品牌”、“最受信赖的寿险公司”、“ 中国最佳服务创新奖 ”、“保险业最佳理赔企业”和“行业十佳雇主企业”。
得益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长城人寿对社会充满感恩之情,始终认真践行企业公民责任。2009年,长城人寿启动“萌芽100”爱心图书室计划大型公益活动,通过捐建贫困小学图书室彰显回馈社会的赤诚之心。2011年该项目入围中国政府最高慈善奖项?D?D中华慈善奖。截至目前,长城人寿已在全国捐建图书室74座,捐赠全新图书近15万册,直接受益学生逾4万人,间接受益对象超过12万人。除了组织捐资助学、减灾扶弱活动外,长城人寿还要求员工每年参加一次公益活动,让爱心根植于每个长城人寿人的内心深处。从长城人寿成立伊始,先后开展总保额近35亿元的“关爱劳模工程”、百万布袋赠市民环保大行动、捐赠《中国少年报》、“让爱更精彩”为贫困学生捐书、支持灾区重建等在内的一系列公益活动。
长城人寿,伴您人生长程。强大的股东实力、专业的员工队伍、科学的管理模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便捷的服务,将使长城人寿永远保持强大的竞争力,成为您幸福生活的坚强保障。
长城人寿理财保险(一)—鸿福保
产品特色:
★提前领取 ★用途宽广 ★高额保障 ★呵护家人
★保额分红 ★财源滚滚 ★可转年金 ★颐养天年
保险责任:
等待期: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高残,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或高残,我们按身故或高残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金:若被保险人在倒数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单满期日为倒数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转换年金选择权:当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时,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我们届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的保险产品,将本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未领取余额转换为年金,但转换时需满足我们届时相应的管理规定。
案例演示
王先生,30周岁,投保“鸿福保”,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30年,交费期间为10年。
利益说明:
1、生存金:王先生55岁时,按中档红利计算可以领取12265元,若不领取,可累积生息。
2、满期金:至少可领取10万元,按中档红利计算,可领取142710元。
3、身故、高残保险金:关爱金+125%×有效保额。
4、年金转换权:满期时,可转换为公司提供的年金方式进行领取。
5、分红金:保额分红,抵御通胀。
长城人寿理财保险(二)
鸿金宝年金保险B款
产品特色:
★安全保本 ★快速见利 ★双重递增 ★收益丰厚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保险期间:保30年,保40年,保至60周岁、保至70周岁、保至80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案例演示:
张女士,30周岁,投保“鸿金宝B款”,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至70岁,选择20年交费,每年需交费为6830元。
利益说明:
生存保险金:从张女士32周岁起,至69周岁,每年领取有效保额的2%,至少可领取2000元,且逐年递增。如不领取,可累积生息,满期时可一次性领取210667元。也可以按需领取,灵活支配。
1、满期金:张女士70岁时可一次性领取153145元。
2、身故/高残金:在保险期间内,如不幸身故或高残,最高可获得223895元的保障金。
长城人寿养老保险—金富年金保险
产品特色:
1、交费方式多样
★交费年期弹性可选择,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2、年金领取时间灵活,领取次数有保障
★领取时间提供五种选择,满足阶段人生需求
★十年每月固定领取,利益充分保障
3、现金价值累积,享有多种利益
★提供保险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等多项权益
4、高度残疾保障金,体现人生尊严
5、享受分红,额外惊喜
★专家理财,充分享受保险公司经营成果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65岁
交费方式:您可以选择10年交费,20年交费或一次性交清(趸交)
保险期限:最高可到80周岁
案例演示:
王先生,30岁,政府机关的公务员,为自己投保了1万元的“长城金富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计划C,20年交保险费,每年交3843元,自60岁开始领取,每月领取1000元,领取120次,计120,000元。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享受的身故(高残)保险金和假设红利累积账户价值情况如:
保险单年
|
被保人年龄
|
年交保费
|
累计保费
|
身故(高残)保险金
|
年金领取
|
累计领取
|
当年红利
|
累积红利
|
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
低
|
中
|
高
|
低
|
中
|
高
|
1
|
30
|
3843
|
3843
|
3843
|
0
|
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1174
|
2
|
31
|
3843
|
7686
|
7686
|
0
|
0
|
131
|
179
|
226
|
172
|
220
|
268
|
2945
|
3
|
32
|
3843
|
11529
|
11529
|
0
|
0
|
152
|
224
|
295
|
330
|
450
|
571
|
4814
|
4
|
33
|
3843
|
15372
|
15372
|
0
|
0
|
180
|
289
|
397
|
519
|
752
|
985
|
7001
|
5
|
34
|
3843
|
19215
|
19215
|
0
|
0
|
209
|
355
|
502
|
744
|
1130
|
1517
|
9307
|
6
|
35
|
3843
|
23058
|
23058
|
0
|
0
|
239
|
424
|
610
|
1005
|
1588
|
2172
|
11738
|
7
|
36
|
3843
|
26901
|
26901
|
0
|
0
|
270
|
496
|
721
|
1305
|
2132
|
2958
|
14300
|
8
|
37
|
3843
|
30744
|
30744
|
0
|
0
|
303
|
569
|
835
|
1647
|
2765
|
3882
|
17000
|
9
|
38
|
3843
|
34587
|
34587
|
0
|
0
|
337
|
645
|
953
|
2033
|
3492
|
4951
|
19843
|
10
|
39
|
3843
|
38430
|
38430
|
0
|
0
|
372
|
723
|
1074
|
2466
|
4320
|
6174
|
22837
|
15
|
44
|
3843
|
57645
|
57645
|
0
|
0
|
571
|
1154
|
1736
|
5438
|
10162
|
14886
|
40329
|
20
|
49
|
3843
|
76860
|
76860
|
0
|
0
|
816
|
1661
|
2506
|
10077
|
19451
|
28826
|
62841
|
25
|
54
|
0
|
76860
|
78115
|
0
|
0
|
866
|
1825
|
2783
|
15952
|
31651
|
47352
|
78115
|
30
|
59
|
0
|
76860
|
97252
|
0
|
0
|
1044
|
2134
|
3223
|
23631
|
47323
|
71015
|
97252
|
31
|
60
|
0
|
76860
|
0
|
12000
|
12000
|
354
|
1417
|
2479
|
24694
|
50159
|
75625
|
89337
|
35
|
64
|
0
|
76860
|
0
|
12000
|
60000
|
214
|
857
|
1501
|
28920
|
60959
|
92999
|
53955
|
40
|
69
|
0
|
76860
|
0
|
12000
|
120000
|
19
|
76
|
133
|
34065
|
72822
|
111580
|
0
|
注解: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长城人寿健康险(一)
附加康顺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到60周岁。(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50种重疾包括:
1
|
恶性肿瘤
|
26
|
严重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
|
2
|
急性心肌梗塞
|
27
|
多发性硬化症
|
3
|
脑中风后遗症
|
28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29
|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30
|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
6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31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7
|
多个肢体缺失
|
32
|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
8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33
|
严重冠心病
|
9
|
良性脑肿瘤
|
34
|
脊髓灰质炎
|
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35
|
严重克隆病
|
11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36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12
|
深度昏迷
|
37
|
植物人状态
|
13
|
双耳失聪
|
38
|
独立能力丧失
|
14
|
双目失明
|
39
|
严重哮喘
|
15
|
瘫痪
|
40
|
坏死性筋膜炎
|
16
|
心脏瓣膜手术
|
41
|
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
|
17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42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18
|
严重脑损伤
|
43
|
象皮病
|
19
|
严重帕金森病
|
44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包括酒精作用所致
|
20
|
严重Ⅲ度烧伤
|
45
|
终末期疾病
|
21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46
|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47
|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23
|
语言能力丧失
|
48
|
疯牛病
|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49
|
严重心肌炎-心功能状态IV级持续至少90天
|
25
|
主动脉手术
|
50
|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
|
|
|
|
|
长城人寿健康险(二)
附加鸿福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到60周岁。(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投保提示:该附加险只能附加在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且主附险保额按1:1比例投保,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投保年龄必须与主险一致。
保险责任:
50种重疾保障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本附加险及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5%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形下,我们仅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高度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不再给付另一项保险金。
长城人寿医疗保险(一)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导致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下述情形向住院医疗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的7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途径取得补偿,则我们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仅以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无理赔优惠: 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8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80%交纳保险费。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2)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3) 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责任的延续: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以及生效后90天内(含)所患的疾病或症状;
(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7)项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长城人寿医疗保险(二)
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7)
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
无理赔优惠: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8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80%交纳保险费。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2) 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3) 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责任的延续: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以及生效后90天内(含)所患的疾病或症状;
(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 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9)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7)项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长城人寿意外险(一)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须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 椎间盘突出症及椎间盘脱出症;
(12)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长城人寿意外险(二)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一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前三款所列保险金给付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两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内或医院内发生火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
三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除按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所列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两倍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在当个保险单年度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我们不承担两倍和三倍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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